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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2號

拆除違建圍牆以還日照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婉昀

原告
盧坤金
被告
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拆除圍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同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違建圍牆以還日照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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