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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李建幕、張桂挺、陳美玲

  • 原告
    昊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鴻宇國際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昊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幕 參加訴訟人 鴻宇國際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被 上訴 人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前法定代理 陳文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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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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