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2號
- 原告
- 宬炘十三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晟瑋
- 原告
- 宬炘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晟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輝明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林佩玟
- 被告
- 林珍甄
- 被告
- 陳思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嘉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