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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 原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文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 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0 被 告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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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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