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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陳錦源
上訴人
陳思維
上訴人
陳思遠
上訴人
陳淑貞
上訴人
陳錦全
上訴人
陳淑春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聖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文生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涵沄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月英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詮龍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愛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陳阿麵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愛玉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愛珠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鑽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瑜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薇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瑞芳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承鴻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睿豐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懿中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月香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壹生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月娟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雄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吉成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吉發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瓊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亨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田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源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新德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群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萍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力誠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嘉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伯銜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月雲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月梅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森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元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瑞勝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䕒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枋陳貝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發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英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寶葳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輝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庭興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連溪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明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政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助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雪娥
被上訴人
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3510元(計算式:面積192.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反訴聲明:(一)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二)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上開土地為地上權登記。係上訴後始提起反訴,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提起反訴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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