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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李慧芳

  • 原告
    蔡振榮
  • 被告
    潔林有限公司法人呈雙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潔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呈雙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萬8,378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71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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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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