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潔林有限公司、陳文彬、呈雙郡有限公司、李慧芳、蔡振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潔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呈雙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萬8,378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71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