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5號
- 原告
- 鑫泰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馥鈺
- 被告
- 極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喜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卷第4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在卷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