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家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仁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4,072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千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