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家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家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仁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萬4,07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千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