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許石慶、蔡孟君、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顏瑛宗、林帝儒
- 原告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帝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瑛宗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 告 帝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帝儒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元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萬6,83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又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明文。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訴事實,係被告原無受領權限,而自其設於我國之銀行帳戶中受領、處分原告具受領權限之款項,該不當得利受領地為我國;另位於我國之原告電子信箱遭駭客入侵更改匯款帳戶內容,是侵權行為地亦發生在我國,故就本件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準據法均應適用我國法。 二、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萬9,873元之本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萬6,839元之本息(見本院卷第245頁),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與國外買家MARBLE&GRANITE INTERNATIONAL CO.Ltd (下稱M&G公司)簽訂買賣合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美金3萬5,620元(依兩造 同意之匯率計算為102萬7,933元),由M&G公司電匯至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下稱系爭原告帳戶)。詎駭客入侵伊之電子信 箱,將寄送予M&G公司電子郵件所載收款帳戶變更為附表編 號2所示帳戶,致M&G公司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如數匯入至上開帳戶(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後為102萬6,839元,下稱 系爭貨款)。嗣伊發現異狀報案後,始悉該帳戶為被告帳戶 (下稱系爭被告帳戶)。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系爭貨款之利益,又被告於知悉系爭貨款為詐騙款項後拒不返還,乃故意或過失侵害伊收取貨款之權益,致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萬6,8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於109年與訴外人美國馬里蘭州VORDONIA公司(下稱VORDONIA公司)簽訂由被告仲介銷售油品之契約(下稱系爭油品契約)。嗣於同年11月12日VORDONIA公司聯絡人Stevan Branko告知VORDONIA公司會先指示第三方匯付定金美金3 萬5,580元(即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30)至系爭被告帳戶,伊 於同年月30日收受上開款項。惟因VORDONIA公司後要求應將上開款項匯至土耳其製造商,伊未遵照其指示,故VORDONIA公司未繼續給付剩餘貨款,伊乃依法將上開款項沒收。從而,伊收受上開款項乃基於系爭油品契約,且伊並非駭客之共同侵權人、幫助人或造意人,原告未證明伊有何無法律上原因或侵害其權利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又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179條第1項、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於109年11月23日與M&G公司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美金3萬5,620元,由M&G公司電匯系爭貨款至系爭原告 帳戶。M&G公司於翌(24)日以電子郵件詢問原告匯款資訊, 原告於同日回覆正確匯款資訊。嗣M&G公司於110年3月4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原告業於109年11月30日以電子郵件通 知變更系爭貨款之匯款帳戶為系爭被告帳戶,故於當日匯款美金3萬5,580元(已扣取手續費美金40元)至系爭被告帳戶。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入匯款通知書所示,原先受款人載為原告,後更正為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8至249頁),堪信為真正。是以,原告主張系爭被告帳戶所收受之美金3萬5,580元,為M&G公司原欲給付予原告之系爭貨 款,應屬可採。 ㈢M&G公司於110年3月4日告知原告該次系爭貨款之轉帳是發生在109年11月30日,經過三個月後,雙方因貨款有無收受問 題直接聯絡,始發現駭客駭入原告信箱帳戶,變更受款帳戶之帳號,故M&G公司轉帳至原告形式發票所提供之帳戶,因 為駭客係入侵原告端電子信箱,且提供之銀行帳戶是臺灣帳戶,故M&G方之銀行不會提供協助,應由原告負責承擔,將 費用退回M&G公司一節,有M&G公司與原告之英文電子郵件往來與中文譯文可佐(見本院卷第173至174頁),可見確實因駭客入侵原告電子信箱帳號,將原先正確之收款帳戶變更為錯誤帳戶,致M&G公司陷於錯誤匯入系爭被告帳戶,系爭貨款 之權益原先應歸屬於原告,現卻由被告保有該利益,被告即應證明其有何正當性。 ㈣被告雖抗辯其基於系爭油品契約收受系爭貨款,且因VORDONI A公司違約,依法沒收系爭貨款等語。然查: ⒈系爭貨款為M&G公司欲匯款予原告之價金,業如前述,是M&G公司基於其意識所為給付意思表示對象並非被告,縱被告與VORDONIA公司間確實存在系爭油品契約,然系爭貨款並非VORDONIA公司給付予被告之價金,被告抗辯基於系爭油品契約而收受系爭貨款,與得保有M&G公司給付予原告之價金利益 ,要屬無涉,被告自無因此保有該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⒉被告於109年8月31日接獲名義人為VORDONIA公司行銷經理Ste van Branko尋找供應商之電子郵件,於同年9月至10月確認 合作內容,並於同年10月2日至12日簽立系爭油品契約。Stevan Branko於同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將指示第三方代其匯付款項至系爭被告帳戶,並於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告隨時注意 入帳,應將款項轉匯予其位於土耳其之製造商代理,被告回覆僅收受美金3萬5,580元,詢問其何時繼續給付價金。Stevan Branko要求被告將上開款項轉匯至土耳其,不然不會給 付剩餘尾款,被告未依其指示匯款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48頁),系爭油品買賣約定總價金為美金92萬元,付款方式為100%T.T(即發貨前匯款付清百分之百貨款),未有定金約定,且買方帳戶名稱為VORDONIA公司非M&G公司 ,被告亦未詢問VORDONIA公司第三方匯款者為何人等情,有被告與VORDONIA公司英文電子郵件往來與中文譯文、互信協議與買賣契約譯文可查(見本院卷第105至129、137、209至221頁),故系爭貨款與系爭油品契約約定之價金給付方式、 內容均有不合,亦難認系爭貨款為VORDONIA公司基於系爭油品契約給付予被告之價金。 ⒊職是,綜核各節,足認系爭貨款為M&G公司欲給付予原告之價 金,被告無法律上原因保有上開利益。 ㈤基此,原告因駭客行為導致喪失原應歸屬於自己之系爭貨款利益,系爭貨款為被告所收受,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復未證明其保有系爭貨款之法律上原因,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㈥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另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觀民法第182條第2項、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於原告為此項主張之訴狀送達時,已知其情事,為免訴訟延滯影響當事人權益,參酌民法第959條第2項之法理,應認本件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受領人而應加付利息,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7月30日起(見本院卷第83頁)起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應屬有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102萬6,839元,及自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既已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准許原告請求,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部分,即無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附表: 編號 1 2 收款銀行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Co. Ltd.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銀行資料 No.50,Sec.2,Zhongshan N Rd.,Taipei City 104,Taiwan(R.0.C) TEL:000-0-0000-0000 FAX:000-0-0000-0000 No.330,Chin Hua North Road,Taichung,Taiwan(R.0.C) TEL:000-0-0000-0000 FAX:000-0-0000-0000 ACCOUNT NO.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SWIFT CODE TPBKTWTP ICBCTWTPO71 BANK ACCOUNT NAME TAIWANABRATOR CO.,LTD DI-JIA INDUSTRIAL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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