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江忠穎、邑豐科技有限公司、許素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穎 訴訟代理人 蘇清林 被 告 邑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菁 訴訟代理人 張民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0年4月間成立軟體開發設計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約定原告委託被告開發設計APP計程車叫車系統(下稱 系爭APP),以同業大都會計程車叫車系統為版本重新開發設計,被告且稱熟悉該程式,3個月內即可上線完成驗收。原 告嗣已依約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0萬4000元。詎被告交 付之系爭APP店家端、司機端、乘客端、拉報表、查後台等 整體皆無法連上線,原告上線測試並提出問題後,被告雖回覆短期內即可完成改善,然被告不但無任何改善,且以Line要脅原告若不再給付10%貨款,工程師會被派去做其他的專案,原告始知受騙。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100萬400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4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被告已依系爭契約完成系爭APP之開發並上架軟體商店使用 ,並無欺騙原告情事。又系爭APP上線後,原告始另提出額 外想要增加之功能,然該等功能均不在當初定稿完成之設計稿內,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2款約定,本應另收取費用,然 被告本著服務精神,無償協助原告增加與修改部分額外功能。又原告已給付之100萬4000元包含伺服器租賃費用3萬8000元,系爭契約開發費用原告僅給付96萬6000元,餘迄未給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4月間成立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委託被告開發設計系爭APP,以同業大都會計程車叫車系統為版本 重新開發設計,原告已給付被告100萬4000元之事實,為被 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合約(見本院卷第37-47頁)在卷可按 ,堪信屬實。 (二)被告抗辯系爭APP已上架並能正常使用,原告所稱功能不足 部分,均係原告嗣後額外提出之要求等語,業據提出上架紀錄、後台系統訂單紀錄、影片連結及光碟、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之輔體設計稿、系爭APP目題彙整、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1-35、49-55、115至127頁、本院卷證物袋內)為 證,原告亦直陳:被告所設計之APP確實可上線,也可以運 作等語(見本院卷第87、141頁)。又原告前對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提起詐欺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711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133頁),而證人即原告前員工林冠彣於該 案偵查中到庭證稱:系爭APP開發前期,是由伊與張民和一 起合作開發,後來原告有使用該叫車系統,乘客不但叫的到車,司機也可以接單,該系統沒有使用上的問題。嗣於110 年6月間,蘇清林無故不讓伊維護該系統,伊不清楚接手伊 工作的人,做了那些修改等語,且經張民和於該案偵查中當庭操作系爭APP叫車系統,店家端、司機端、乘客端、拉報 表、查後臺等系統均運作流暢,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該偵查卷核閱無訛,足認被告抗辯情節屬實。原告復未舉證證明系爭APP確有欠缺系爭契約所約定之 功能,亦未證明被告有何詐欺情事,則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訴請被告返還原告給付之工程款100萬4000元,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