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江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6498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