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吳美雀、劉亮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雀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亮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給付 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00元(510,000+27,000=537,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