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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韜
被告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璁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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