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跑酷人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97號 上 訴 人 跑酷人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璋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