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97號
- 上訴人
- 跑酷人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璋
- 訴訟代理人
- 姜百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