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洪博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