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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陳冠霖

  • 當事人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何美惠柯羽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柯佳伶蕭奕萱蕭仁偉張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原 告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蘇蕙瓊 林敬芬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被 告 何美惠 柯羽姮 追加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追加 被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美釗 追加 被告 柯佳伶 蕭奕萱 蕭仁偉 張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楊奉忠即承發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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