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5號
- 原告
-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宗
- 原告
-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振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友平
- 訴訟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宜星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樓美鐘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貴
- 訴訟代理人
- 蘇蕙瓊
- 訴訟代理人
- 林敬芬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被告
- 何美惠
- 被告
- 柯羽姮
- 被告
- 追加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温沛晴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釗
追加 被告 柯佳伶
蕭奕萱
蕭仁偉
張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楊奉忠即承發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