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1號
- 原告
- 何林彩鑾
- 被告
- 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2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135元。前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9頁)、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卷第31頁)及收費答詢表(本院卷第33~37頁)在卷可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