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振宏金屬有限公司、鄭水福、楊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2號 原 告 振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福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補正下開理由欄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1,000元及利息,然依原告起訴狀及系爭和解書記載, 兩造協議被告應給付原告704萬元,給付方式為首期200萬元以兆豐國際商銀支票支付外,其餘款項自民國107年4月起至119年3月止,以每月一期,每期35,000元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尚餘4,331,000元未付,故於原告起訴時,尚有未到期之 部分,何以得於本件為一次請求?如欲以將來給付之訴方式請求,亦請具體敘明有何預為請求之必要之情事。 三、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上開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