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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秉暉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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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芸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芸婷即葛雯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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