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第一賣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芸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芸婷即葛雯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芸婷即葛雯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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