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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01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怡菁吳金玫張詩靖

上訴人
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惠
上訴人
台灣百世科半導體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望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 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萬1,0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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