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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施懷閔陳昱翔

原告
浩知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忠
被告
鐵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2萬3270元,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57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查,足認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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