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8號
- 原告
- 浩知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忠
- 被告
- 鐵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2萬3270元,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57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查,足認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