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柏駿、中熒股份有限公司、陳申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66號 原 告 劉柏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雯 被 告 中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申甫 訴訟代理人 張晏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 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公司應將105年至110年之日記帳、分類帳、銀行明細帳,帳務資料提供原告或由原告以影印、抄錄等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本院卷第11頁)。嗣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以民事 準備書二狀更正聲明如以下之聲明(見本院卷第233頁), 核屬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股東,並於110年11月擔任被告之 董事,任期至113年11月4日。依被告105年之資產負債表記 載,被告對股東甲○○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79萬6,423元 ,然而,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5年12月31日之查核簽證 報告卻記載被告向甲○○借款4,950萬元。又被告109年及110 年之資產負債表中負債及權益部分,應付關係人款項為2億1,500萬元,未記明應付關係人款項緣由為何,110年度之查 核報告的綜合損益表雖記載其他收入2億4,524萬8,057元,111年8年1日則更正110年度查核報告附註記載與關係人之重 大交易事項,將2億1,5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則變更為4億6,024萬8,057元,惟該年度並無收入4億6,024萬8,057元,顯見是不實入帳。被告於111年11月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改110年財務報表之應付關係人款項及綜合損益內容 ,並無依據。另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11年間對被 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號及附屬建物、相連通處所實施捜 索,查扣置於上開處所之現金3,000萬元、黃金9,000公克,被告均未將上述款項及黃金計入帳冊及財務報表,顯見被告之帳冊記載不實。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查閱相關帳冊,均遭被告拒絕,為行使董事職權,並於111年度之盈餘分派案正 確行使表決權,且因帳冊具延續性,爰依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10條、第202條、第22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公司應將105年至110年之日記簿、總分類帳簿、銀行明細帳簿、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傳票),供原告查閱、抄錄、複製。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依公司法第228條請求,查閱之財務資料範 圍應以110年度之資料為限,且其自被告設立時即為股東, 並於86年至107年11月間擔任被告董事兼任廠長,會計憑證 出納亦須經原告簽核准許,始得送往董事長簽核出帳,原告對被告財務會計運作方式、稅務、財務情形瞭若指掌,且被告僅有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無銀行明細帳簿。另被告106年 至111年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案,均經召開股東會,由股 東表決承認,且110年被告財務報表所示之關係人重大交易 事項之2億1,500萬元為公司盈餘,係為達會計上之借貸平衡,業經原告及甲○○同意後,以股東往來科目記帳,為原告及 被告股東所知悉,並於111年9月30日將2億1,500萬元轉列為其他收入,更正110年財務會計報告書及補繳3,807萬8,456 元之應補稅款。原告因以高價且不合理之條件出售被告股份予甲○○未果,遂多次濫行起訴,騷擾被告經營,並向檢調單 位檢舉,致被告於111年4月21日遭到搜索,被告103至107年之帳冊、銀行存摺遭到扣押,存放在被告辦公室保險櫃之現金3,000萬為被告出售廢鐵之收入,廢鐵交易已行之有年, 為原告所知悉,亦均紀錄於轉帳傳票,至於黃金9,000公克 則係被告將定期投資之黃金由行庫領出後,存放於被告辦公室。被告曾召開董事會告知原告帳冊資料保管於會計師事務所,未曾有拒絕或阻撓原告查閱之情事,原告濫訴及欲以民事訴訟程序蒐集刑事訴訟事證,顯見查閱之目的不正當,亦與原告執行董事業務無涉,不符合必要性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本院卷第664至665頁): ㈠原告自86年起至107年11月止,為被告董事,並兼任被告廠長 ,嗣於110年11月5日再當選為被告董事至113年11月4日。 ㈡被告之財務報告為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丙○○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記載: ⒈105年度之查核報告附註記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資金 融通情形—帳列應付關係人款項)期末餘額:甲○○4,950萬元 。 ⒉107年度查核報告附註記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資金融 通情形—帳列應付關係人款項)期末餘額:關係人甲○○1億5, 700萬元,關係人黃灝珊:5,800萬元。 ⒊109、110年更正前之查核報告中之附註記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資金融通情形—帳列應付關係人款項)期末餘額:關係人甲○○:5,798萬5,500元、關係人乙○○:3,700萬1,5 00元、關係人黃灝珊:2,150萬元、關係人劉達朋:3,700萬1,500元、關係人張育豐:1,851萬1,500元、祈康投資有限 公司:4,300萬元,合計2億1,500萬元。 ⒋110年度之查核報告的綜合損益表記載其他收入2億4,524萬8, 057元。 ⒌111年8年1日更正110年度查核報告附註記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資金融通情形—帳列應付關係人款項)期末餘額:2億1,5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其他收入變更為4億6,024萬8,057元,並已將應補稅款3,807萬8,456元自動補繳完畢。 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11年間因偵辦業務侵占、稅捐 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對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號及 附屬建物、相連通處所實施捜索,查扣置於被告之現金3,000萬元、黃金9,000克,及被告103至107年之帳冊,目前尚在偵辦中,上開扣押物尚未發還。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前與訴外人即被告股東張育豐、劉達朋於109年11月18日 委由訴外人張婉資、李嘉珣向被告申請複製、抄錄及閱覽105至109年度被告之日記帳、總分類帳、原物料計數帳之相關明細單據(至少應包含銀行存款《需提供存摺》、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銀行票據託收簿》、財產、原料、物料、應付帳款 、應付票據《票據明細登記簿》、股東往來、薪資相關科目《 提供薪資印領清冊》、保險費《勞健保投保明細》、其他費用 明細)等,且已由張婉資、李嘉珣查閱影印等情,有委託書 、查閱財報簽到簿(見本院111年度司字第70號卷【下稱司 卷】第257至259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確已提供其105年 至109年之公司相關資訊內容,供原告查閱、抄錄、複製。 另被告108至110年度財務報表則經被告分別提報於各年度股東常會中供股東承認,並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後,授權董事會將盈餘分派予各股東,有當年度之股東常會議事錄、支付聲請人股利之支票、提示兌領等資料(本院卷第439至455頁、第597至605頁、司卷第251至256頁)可資佐證,顯見原告實亦已知悉被告108年至110年間之相關資訊內容,且經股東會決議並予以承認,進而獲得股利之分派,被告108年至110年間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表冊既已於股東會時分發予各股東檢閱完竣,如無特殊需要,自無再重複交付予原告查閱之必要。 ㈡證人即被告簽證會計師丙○○證稱:被告應付關係人款項這個 科目出現的原因是按照稅法上所訂的同業利潤標準申報,同業利潤標準與實際上利潤是不一樣的,所以會產生差額,這是會計作帳的準則,稅務會計上叫股東往來,財務會計上沒有股東往來的科目,我們就用應付關係人款項,被告股東為了股東往來,一天到晚吵來吵去,最後我跟甲○○講「你乾脆 把股東往來這個科目,按照股權的比例分類出來,就解決掉了,不要用哪一個代表,這邊代表,那邊就不高興」,所以110年就改為所有的股東,按照股權的持股比例把他分配股 東往來,原因是如此,110年的時候,本來有先出1份簽證報告,那時候2.15億元是隱藏利潤,後來甲○○希望以後被告的 財務報表能正常化導入正軌,跟我討論的結果就是說如果將2.15億元轉成其他收入,透過我們經過繳稅,完納稅金、提撥公積金以後,剩下的部分可以透過股東往來的決議來盈餘分配,將2.15億元做合法的股份分配,所以股東往來2.15億元就沒有了,如果沒有轉掉,這筆錢一直掛在帳上,他們連分配都不能分配,只是掛在帳上而已,轉成其他收入以後,只要完納稅捐、提撥公積金以後,就可以透過股東會的決議合法分配股利,對他們反而是有好處,不管轉到什麼科目,這筆錢不會不見,一定都在財務報表裡面,只是科目不同。除了4.6億元的其他收入,扣掉原來2.15億元,還有2 億多 元,是當時為了要將公司財務報表正常化,所以把過去整個全部檢討,2.15億元是股東往來,2.2 億多元那是歷年很多應付未付的事情把他轉過來,還有其他裡面包括廢鐵下腳收入是2,476萬多元,另外還有1個支戳債付補助(音譯)是4,500元,全部加起來一共4億6,064萬多元等語(本院卷第519至536頁),由上可知,應付關係人款項金額之變更係因被 告依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納稅,將其與盈餘的差異數於損益表帳列其他收入,以核實申報繳稅,其目的均是讓被告財報呈現實際的財務情形,符合法規並維護股東之利益,另外查核報告中科目之變更,並不影響公司之資產負債,無損股東權益。原告以被告之105、109、110年資產負債表及查核報告 之應付關係人款項及111年8月1日更正110年查核報告之綜合損益不一致,認被告之帳冊記載不實,核屬無據。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未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11年間對 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號及附屬建物、相連通處所實施捜 索,查扣置於上開處所之現金3,000萬元、黃金9,000克計入帳冊及財務報表,認被告之帳冊記載不實云云,然被告保險櫃之現金3,000萬為被告出售廢鐵之收入,有轉帳傳票可證 (本院卷第195至204頁、第321至323頁),上開轉帳傳票於原告擔任被告董事期間,均有原告之簽名,且經記載於其他收入項下,業經證人丙○○證述如上。而黃金9,000公克,此 為被告於100年12月起申請玉山銀行申辦黃金存摺定期投資 ,此投資交易截至105年6月間,被告將黃金存摺內所累積投資黃金9,000公克申請提領,則由兩造及黃灝珊共同用印, 亦有轉帳傳票、玉山銀行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申請書暨約定書、定期投資變更約定申請書、提領黃金現貨簽收單可證(本院卷第207頁、第401至406頁),上開轉帳傳票、申請書、 約定書及簽收單均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原告應知悉該等現金及黃金來源,原告上開主張,亦屬無據。 ㈣原告確已取得被告105年至110年之相關公司資訊,已如上述,並就應付關係人款項前後異動,曾向丙○○詢問,由其所屬 事務所員工王麗如說明後,原告未表示異議等情,亦據丙○○ 證述明確(本院卷第522至523頁),另經證人丙○○到庭證述 及說明就原告主張被告105年至110年財務報表疑義之內容,故原告請求查閱、抄錄、複製該等資訊,顯與原告董事業務之執行無必要,且係非基於正當目的。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10條、第202 條、第22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提供105年至110年之日記簿 、總分類帳簿、銀行明細帳簿、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傳票),供原告查閱、抄錄、複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