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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永金2人間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111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4,6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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