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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蔡孟君
  • 法定代理人
    黃得倫

  • 原告
    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膺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得倫 被 告 吳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 達原告指定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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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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