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黃令宇即禾家食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0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黃令宇即禾家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8,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黃令宇即禾家食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實體部分 ㈠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原告借貸,另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3條,被告於同日 簽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借款期間為110年9月2日起至115年9月2日止,借款利息依動用申請書約定依原告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7%計算(目前利率 為2.91%),並約定被告自110年9月2日起前6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按變動年金法攤付本息,最後一期清償餘額, 且借款人如未按期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 開利率之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原告 於110年9月2日將59萬元撥入被告帳戶,惟被告自111年6月2日即未依約清償111年5月2日起算至同年6月1日應付之本息 ,依授信往來契約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9款之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借款本金56萬8,62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8,620 元及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1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主張借款利息為依動用申請書約定依原告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7%計算(目前利率為2.91% )部分外,業據其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客戶信用資料明細表、帳卡資料等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或為根本不可能、或與事實不符而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縱經他造自認,亦不生自認之效力。本件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前開說明,被告所為至多僅係「擬制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院仍應審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主張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且若原告主張之事實與事實不符而此於法院已顯著或為職務上所已知者,縱經被告自認,亦不生自認之效力。查,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依授信往來契約書第6條第1項第19款約定,被告就剩餘未返還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還義務。惟原告雖主張與被告間約定之利息依照動用申請書約定依照原告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7%計算(目前利率為2.91 %)云云,然動用申請書第4條之約定為「1.自實際撥貸日起 ,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現為年利率0.1%)加年利率0. 9%(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機動計息,嗣後該借款利率並 隨該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之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 加年利率1.7%計算,適用貴行貸款定儲指數期間之利率均隨 貴行貸款定儲指數之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等語,足徵兩造就系爭借款約定之利息,自被告未按期履行繳納本息之111年5月2日至同年6月30日止,係以週年利率1%計算利息,原告以111年7月1日以後之約定之利息計算方式主張此部分利息,要無理由。從而,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幣別:新臺幣): 借款金額 本金餘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59萬元 56萬8620元 1% 自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11年6月3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91%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