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29號
- 上訴人
- 林翰霆即千越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兆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及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8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兆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及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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