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市彭、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林錦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5號 原 告 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市彭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燕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判決書第2頁第14行、第2頁第22行、第3頁第9行、第7頁第8行關於「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之記載應更正為「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