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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5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許石慶王詩銘趙薏涵

原告
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市彭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告
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燕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判決書第2頁第14行、第2頁第22行、第3頁第9行、第7頁第8行關於「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之記載應更正為「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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