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5號
- 原告
- 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市彭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昭雄律師
- 被告
- 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燕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判決書第2頁第14行、第2頁第22行、第3頁第9行、第7頁第8行關於「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之記載應更正為「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