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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張欽昌
原告
張林素鑾
原告
張晏菁
原告
張書華
被告
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居庭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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