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5號
- 原告
- 張欽昌
- 原告
- 張林素鑾
- 原告
- 張晏菁
- 原告
- 張書華
- 被告
- 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居庭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