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律銓科技有限公司、陳世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5號 原 告 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 被 告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原告併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院就本件何以有管轄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