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5號
- 原告
- 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
- 被告
-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併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院就本件何以有管轄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945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併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院就本件何以有管轄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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