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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
被告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併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院就本件何以有管轄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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