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田開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4號 反訴原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星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 。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本訴與反訴 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8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