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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4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謝慧敏

反訴原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星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8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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