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
- 上訴人
-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029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陳報(見本院卷第227頁)核定為新臺幣1,9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