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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029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陳報(見本院卷第227頁)核定為新臺幣1,9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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