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莊惠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 上 訴 人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029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陳報(見本院卷第227頁)核定為新臺幣1,9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