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駿燿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張睿宏、廖倉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 上 訴 人 駿燿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宏 被 上訴人 廖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並按同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 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