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施懷閔

上 訴 人
駿燿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宏
被 上訴人
廖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