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建文、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朝林、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王銘峰、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黃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0號 原 告 林建文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 被 告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被 告 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峰 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及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之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聲明第1、2、3項分別係請求 確認原告與被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與被告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彼此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3=495萬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9,000元,應 再補繳41,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