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明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原 告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