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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江彥儀
  • 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林川焱

  • 原告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原 告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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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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