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程宇企業有限公司、王勝玄、吳素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程宇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勝玄 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7樓 被 告 吳素珠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對被告程宇企業有限公司、被告王勝玄、被告吳素珠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