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楊雅婷
- 當事人廖峻毅、徐達森、邱予萱、曾美蓮、吳寶足、黃栢竣、黃傳富、曾素津、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9號 原 告 廖峻毅 徐達森 邱予萱 曾美蓮 吳寶足 被 告 黃栢竣 黃傳富 曾素津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則被告黃傳富、曾素津與被告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之關係為何?又被告黃傳富、曾素津分別為被告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告主張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對象究為何人?因前揭事項均須再予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闡明訴訟關係之必要,原告並應於10日內陳報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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