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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廖峻毅
原告
徐達森
原告
邱予萱
原告
曾美蓮
原告
吳寶足
被告
黃栢竣
被告
黃傳富
被告
曾素津
被告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則被告黃傳富、曾素津與被告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之關係為何?又被告黃傳富、曾素津分別為被告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告主張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對象究為何人?因前揭事項均須再予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闡明訴訟關係之必要,原告並應於10日內陳報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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