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9號
- 原告
- 廖峻毅
- 原告
- 徐達森
- 原告
- 邱予萱
- 原告
- 曾美蓮
- 原告
- 吳寶足
- 被告
- 黃栢竣
- 被告
- 黃傳富
- 被告
- 曾素津
- 被告
-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詮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則被告黃傳富、曾素津與被告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之關係為何?又被告黃傳富、曾素津分別為被告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告主張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對象究為何人?因前揭事項均須再予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闡明訴訟關係之必要,原告並應於10日內陳報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