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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楊雅婷

  • 當事人
    廖峻毅徐達森邱予萱曾美蓮吳寶足黃栢竣黃傳富曾素津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9號 原 告 廖峻毅 徐達森 邱予萱 曾美蓮 吳寶足 被 告 黃栢竣 黃傳富 曾素津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則被告黃傳富、曾素津與被告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之關係為何?又被告黃傳富、曾素津分別為被告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告主張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對象究為何人?因前揭事項均須再予釐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闡明訴訟關係之必要,原告並應於10日內陳報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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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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