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活力安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活力安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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