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錡兵股份有限公司、李國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活力安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