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嘉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6號 原 告 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Catherine Mosbach (凱瑟琳‧ 莫斯巴赫) 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居) 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3樓,惟起訴狀第4項記載被告在國內並無住所 ,難認上址係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又被告於本件並未指定送達址,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尚難逕以該址為送達址,本件原告所陳報既非被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文書,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