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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9號

返還設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緯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甫
被上訴人
徐縉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度訴字第3209號返還設備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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