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林秀菊
- 當事人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碩物流有限公司、廖威智、林永基、廖小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8號 上 訴 人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被 告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嘉慧 被 告 林永基 廖小菁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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