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78號
- 上訴人
-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華
- 被告
-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威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嘉慧
- 被告
- 林永基
廖小菁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