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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2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莊毓宸

上訴人
林筱涵

林奕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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