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宏鑫、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志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57號 原 告 林宏鑫 被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林栢仙 林璟顯 邱意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時原列麗寶樂園為被告,嗣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時,更正被告名稱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8月20、21日參加訴外人維陞工程有限公司舉辦之員工旅遊,並以訴外人林宸軒名義訂房至被告所營麗寶樂園福容大飯店(下稱福容大飯店)住宿用餐,惟因被告經營之福容大飯店環境衛生管理不善,致其住宿並食用晚餐後,出現食物中毒、上吐下瀉、肚子絞痛、內外痔瘡併脫肛、全身性過敏、汗疹、生殖器感染菜花併膿瘍等症狀( 下稱系爭病症),且亦有2名一同用餐之原告同事也有腹瀉症狀,顯見被告確有管理飯店不善之情形,造成原告健康權受有損害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一)工作損失15萬元。(二)看護費15萬元。(三)醫藥費2萬7,500元。(四)交通費18萬元。(五)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訂房資料系統資料顯示,林宸軒以其名義向被告預訂於111年8月21日福容大飯店住宿客房6間,並於翌(22)日食用田園咖啡廳早餐,被告並無提供晚餐予原告食用, 亦未接獲其他住宿及用餐旅客反映身體不適。又田園咖啡廳經臺中市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下稱食藥處)於111 年9月8日稽查合格,被告並無管理不善或餐廳食物不潔之情事,原告亦未提出其罹患系爭病症與其至福容大飯店住宿或餐廳用餐有何關聯性之證明。退步言,縱認原告有至被告所營飯店住宿或餐廳用餐,致其健康權受有損害,其所提供之醫療單據多有重複計算且與系爭病症無關,況原告主張依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遲延利息,亦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以林宸軒名義預訂111年8月21日福容大飯店住宿1晚,並於翌(22)日食用田園咖啡廳早餐,為兩造所不爭執 ,有被告福容大飯店之訂房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83至285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另原告主張被告管理福容大飯店不善、餐廳食物不潔,因故意或過失致侵害其健康權,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等節,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於被告經營之福容大飯店住宿、用餐,因被告管理不善、食物不潔致侵害原告之健康權等節,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經觀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1年9月8 日稽查紀錄表記載,其中,就檢查項目除「餐飲業-其他-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專業規定 輔導客訴發生後建立相關記 錄備查」之檢查結果為輔導改善外,其餘包含廚房經常清理維持清潔、烹調從業人員須有一定比例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製備菜餚應於適當之溫度分類貯存及供應、供餐櫃檯設冰塊保冷、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等檢查項目均為合格,此有上開稽查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291頁),堪信為真正。原告固有於上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實施稽查前之111年8月21日入住福容大飯店並用餐,然被告經營之福容大飯店,於原告住宿用餐期間有何管理不善、食物不潔之情形,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明。再者,依原告提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檢查報告等病歷資料(下稱系爭病歷資料)為觀察(見本院卷 第43至193頁),原告於111年8月23日經急診內科診斷患有急性腸胃炎、經直腸肛門科診斷患有內外痔瘡併脫肛、經皮膚科系診斷患有全身性熱汗疹,復於111年8月27日經急診內科診斷患有急性腸胃炎,再於111年8月29日經泌尿科系診斷患有男性生殖器官感染併膿瘍,另於111年9月20日經直腸肛門科診斷患有結腸息肉等病症,惟上開病症之成因多端,究與被告管理福容大飯店之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亦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或舉出證明之方法,是認原告本件主張,委難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勝負之判斷無涉,爰未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