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唐敏寶、蔡嘉裕、雷鈞崴
- 上訴人建宇水電工程行即阮建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9號 上 訴 人 建宇水電工程行即阮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5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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