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唐敏寶、林秉賢、雷鈞崴
- 法定代理人何松兪
- 上訴人建宇水電工程行即阮建雄
- 被上訴人凱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9號 上 訴 人 建宇水電工程行即阮建雄 被 上訴人 凱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367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泰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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