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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陳洪彩玉

  • 上訴人
    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彩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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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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