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陳洪彩玉
- 上訴人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彩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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