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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彩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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