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森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8,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4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森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8,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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