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林天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森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8,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