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瑞堯、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 原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具狀陳明,兩造已逐步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訂庭期以利兩造進行和解,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