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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張文遠

  • 原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 原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具狀陳明,兩造已逐步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訂庭期以利兩造進行和解,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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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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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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