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劉又瑋、陳信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15號 原 告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110 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區經理,負責管理營運房屋出租、帶客看屋等事務,並負責向房客收取及保管租金,然其卻基於不法之所有意圖,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 至110年1月14日間,陸續向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房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後,卻未依規定於收取租金當日結帳後,將現金繳交予原告公司,而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租金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994,091元。經被告自首後, 鈞院判決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處以有期徒刑十個月在案。被告基於侵占之故意,侵吞原屬原告之財產,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並使原告受有損害。退步言之,被告侵吞上開款項,並無法律上原因,是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 條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返還。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4,091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其公司區經理,負責向房客收取及保管租金,於109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1月14日間,接續侵 占租金達994,091元如附表所示,嗣經被告自首,由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385號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2524號審理,被告於警詢、審理 期間均對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坦承不諱,經判決認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252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按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 本案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揆諸上開規定,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是被告對原告應成立侵權行為,堪以認定。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因前述業務侵占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994,091元,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負返還該利益予原告之責任。則原告依民法第179第前段、第18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994,091元及利息,自屬有 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 項前段,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94,091元,及自收受最後一筆租金款 項之翌日起即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因與民法第179條部分係屬選擇訴之合併,本院既就民法第179條規定准許原告請求 ,自不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部分,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宣告之;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編號 收取租金之房屋 侵占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數額(新臺幣) 1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602號房 30,630元 2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802號房 13,296元 3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號社區212號房 37,630元 4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415號房 43,467元 5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410號房 29,755元 6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402號房 41,400元 7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2D號房 115,000元 8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雨果社區409號房 47,000元 9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雨果社區406號房 11,000元 10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508號房 9,065元 11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711號房 43,300元 12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308號房 41,985元 13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3號房 35,000元 14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5號房 20,300元 15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809號房 43,000元 16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606號房 44,000元 17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7號房 35,000元 18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702號房 29,300元 19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2C號房 68,900元 20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4B號房 67,000元 21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夏朵社區411號房 34,264元 22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214號房 17,101元 23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415號房 33,000元 24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508號房 5,100元 25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602號房 39,575元 26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610號房 50,856元 27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8號房 8,167元 總計 994,091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