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范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文 居臺中市○○區○○○○○街00號(應受送達地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駿騰、邱淑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9,75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