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文
居臺中市○○區○○○○○街00號(應受送達地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駿騰、邱淑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