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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原告
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文

居臺中市○○區○○○○○街00號(應受送達地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駿騰、邱淑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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